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规范执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着装和佩戴执法标识;
(二)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三)行为规范,文明用语;
(四)驾(乘)执法车辆遵守交通规则;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按照规定着装和佩戴执法标识;
(二)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三)行为规范,文明用语;
(四)驾(乘)执法车辆遵守交通规则;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