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二条 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