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轨道交通应当高标准规划、人性化设计,体现前瞻性,统筹考虑轨道交通、机场、铁路、公路、轮渡等公共交通规划的衔接,预留必要的换乘以及疏散空间,实现不同交通系统便利换乘。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沿线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