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周边建(构)筑物连通需求,预留必要空间。 轨道交通周边建(构)筑物需要与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应当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并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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