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安全保护区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安全保护区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并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不载客试运行。 试运行期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不少于一年的初期运营。 初期运营期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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