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快递业务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快递业务 第二十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鼓励为从业人员投保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快递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职业道德、服务规范、作业规范、安全生产规范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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