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快递业务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快递业务 第十九条 从事快递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推行快递服务车辆统一编号和外观标识管理,督促快递企业保障配送安全,提高服务质量。 快递企业不得利用注册登记的快递业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从事快件收寄、运输、投递以外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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