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三条 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反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