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二条
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和查处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式,及时受理、查处举报投诉的问题。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商务、城市管理、文化广电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及时制止、查处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
受理投诉、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方式、受理程序和办结时限,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商务、城市管理、文化广电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及时制止、查处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
受理投诉、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方式、受理程序和办结时限,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