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条
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建立文明行为评估指数体系。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明指数测评和年度文明行为社会调查,做好民意征集和测评工作。测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开展文明行为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明指数测评和年度文明行为社会调查,做好民意征集和测评工作。测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开展文明行为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