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九条
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对在文明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落实文明行为表彰奖励记录制度,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由相关单位和组织将表彰奖励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和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关爱扶持政策,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帮扶和礼遇。
鼓励单位在招考招聘人员、职务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晋升道德模范、见义勇为人员、周口好人、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对在文明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落实文明行为表彰奖励记录制度,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由相关单位和组织将表彰奖励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和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关爱扶持政策,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帮扶和礼遇。
鼓励单位在招考招聘人员、职务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晋升道德模范、见义勇为人员、周口好人、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