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七条
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通过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公共文化建设平台,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地方特色文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规、职业技能等宣传教育,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正面引导,传播文明理念,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正面引导,传播文明理念,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