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六条
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倡导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农民精神风貌,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公共文化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完善村规民约、文明公约,开展移风易俗活动。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文明公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公共文化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完善村规民约、文明公约,开展移风易俗活动。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文明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