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四条

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生活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
(六)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
(七)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八)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应急避难场所、公共厕所、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识设施;
(九)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十)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仪等便民设施;
(十一)消防应急设施;
(十二)志愿服务站点等志愿服务设施;
(十三)流浪动物收容场所和设施;
(十四)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的相关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运行正常、整洁有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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