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五条

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应当加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环境整治和保护,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文明、平安、兴业、美丽、宜居乡村。
倡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民议事会、居民议事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开展乡风家风评议,褒扬乡村新风,改变乡村陋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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