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