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周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从高空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