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养护作业
第二十条
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养护作业 第二十条 非收费公路养护作业可以由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委托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实施。
公路委托养护作业单位实施养护的,应当依法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确定后,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公路发生坍塌、隆起、损毁等严重影响公路通行、交通安全需要应急养护的情形,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可以直接委托符合条件的养护作业单位实施应急养护。
公路委托养护作业单位实施养护的,应当依法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确定后,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公路发生坍塌、隆起、损毁等严重影响公路通行、交通安全需要应急养护的情形,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可以直接委托符合条件的养护作业单位实施应急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