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养护作业
第十八条
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养护作业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应当使公路经常处于路面平整,路肩、边线顺直,绿化美观且不妨碍安全视距,桥涵、构造物及公路附属设施完好,标志、标线、信号灯齐全规范等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养护应当重视环境保护,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养护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公路养护应当重视环境保护,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养护对环境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