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初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非收费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每年年初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报告上一年度收费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公路养护资金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公路养护资金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