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非收费公路养护资金年度预算,按照经审定批准的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及时足额拨付非收费公路养护资金。对于山区、海岛和欠发达乡(镇)的乡道和村道公路的养护,应当加大养护资金投入。
非收费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侵占。
非收费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