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公路养护规划、公路实际技术状况及公路使用要求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应当送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公路养护年度计划时,应当优先考虑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社会、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对于当年发生的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公路损毁的公路抢修和修复工程,应当在养护计划调整时予以增列。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应当送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公路养护年度计划时,应当优先考虑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社会、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对于当年发生的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公路损毁的公路抢修和修复工程,应当在养护计划调整时予以增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