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路养护类别编制公路养护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