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养护作业

第十九条

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养护作业 第十九条 新建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公路建设,完善公路附属设施,并自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公路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技术档案。
新建技术复杂的桥梁、隧道时,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提出切实可行的养护实施方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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