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科普活动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科普活动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防震减灾、防范气象灾害、公共卫生、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电梯使用安全、用电用气用水安全、食品药品安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逃生等各类应急科普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公民应当学习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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