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科普活动
第三十条
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科普活动 第三十条 鼓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单位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根据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利用自身工作条件和宣传教育资源,通过创作科普作品、撰写科普读物以及举办讲座、论坛、咨询、展览、演示等方式,开展公益性科普活动。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采取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灵活便利的形式,对科技创新成果开展公益性宣传。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采取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灵活便利的形式,对科技创新成果开展公益性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