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科普活动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科普活动 第三十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在其门户网站、新媒体公众平台和其他适当场所统一发布各类科普活动信息,便于公众查询。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科学技术协会提供科普活动信息资源。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承担科普工作职责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履行科普工作职责、开展科普活动的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履行科普工作职责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承担科普工作职责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履行科普工作职责、开展科普活动的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履行科普工作职责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