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四章 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科普工作者,是指专门从事科普宣传、研究、创作、出版的人员,科普场馆、中小学校、青少年宫等设立的科技辅导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村)科普工作人员,科普类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等。
科普工作者享有接受专业技术培训,接受委托承担科普活动项目,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就科普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科普工作者获得的县级以上科普工作奖励、指导学生参加县级以上科技类竞赛获得的奖励、完成并获验收通过的受委托科普活动项目等,可以作为工作业绩考核的依据。
科普工作者享有接受专业技术培训,接受委托承担科普活动项目,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就科普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科普工作者获得的县级以上科普工作奖励、指导学生参加县级以上科技类竞赛获得的奖励、完成并获验收通过的受委托科普活动项目等,可以作为工作业绩考核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