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科普活动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科普活动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劳动者科技知识培训的管理指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开展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等方面知识的科普教育。
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将科普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学习内容,提高公务员科学素质和科学管理能力。
企业和行业协会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科技教育培训工作,并自主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普及与生产经营、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消防安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信息网络等有关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职工的科学素质和生产技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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