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科普活动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科普活动 第二十九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利用所在地的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资源和农村文化礼堂、社区文化中心、科普宣传栏等设施,结合村(居)民的生产、生活等实际需求开展科普活动,倡导形成科学的生产方式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所在地拥有相关科普资源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科普活动。
所在地拥有相关科普资源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科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