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促进的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