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技创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