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体系 第六条 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体系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确定科技创新发展目标、任务、投入、关键技术与重大专项等内容,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提高科技创新效率,推动建立和完善各类创新主体紧密联系、有效互动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4-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