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农业、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地方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