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执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二)指导、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三)承办全民健身运动会,组织、指导群众体育赛事等活动;
(四)管理、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
(五)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执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二)指导、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三)承办全民健身运动会,组织、指导群众体育赛事等活动;
(四)管理、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
(五)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