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促进

第十七条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促进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基层体育组织建设,鼓励公民依法组建或者参加健身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为全民健身提供产品和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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