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促进 第十八条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促进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健身场馆和设施,组建提供体育健身、体质测定、健康咨询、康复理疗、体医结合等服务的单位,依法参与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