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采集标本、化石等;
(二)采矿、取土、爆破;
(三)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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