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十九条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十九条 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以及标本、化石采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