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化解途径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化解途径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就纠纷化解先行协商,达成和解。对达成的和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人员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可以代表或者协助当事人参与协商。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人员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可以代表或者协助当事人参与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