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化解途径

第二十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化解途径 第二十条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接受纠纷化解申请,有关法律工作者接受法律咨询、委托代理,应当告知当事人纠纷多元化解途径,引导其作出合理选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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