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化解途径

第十八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化解途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下列纠纷化解途径:
(一)和解;
(二)调解;
(三)行政裁决;
(四)行政复议;
(五)仲裁;
(六)诉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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