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和消费者协会、法学会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共同做好纠纷化解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