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国土资源、农业、市场监督管理、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培育和推动本系统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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