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坚持村民会议、居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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