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对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纠纷,负有纠纷化解职责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联动,共同予以化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