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指导、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开展信访工作,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会同有关单位推动信访事项办理与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有机衔接,促进矛盾纠纷依法、及时化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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