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完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民事商事仲裁等工作机制;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推动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部化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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