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养殖、屠宰产生的污水、废弃物进行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恶臭影响。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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