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卫生与营养

第三十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卫生与营养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卫生管理工作,改善卫生环境和卫生条件。
学校教学建筑、体育设施,教室和宿舍的采光、通风、照明、取暖、降温等环境质量,以及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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